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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群: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14 00:00
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8/14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2/08/1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資金貸與本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091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4176(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應本公司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5號民事裁定准予重整,該債權須經重整程式及重整計劃清償,因重整尚在進行中,故原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以美金80萬元一年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展延一年。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07813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1929675.計息方式:年利率1.5%6.還款之:(1)條件:一年到期還本付息(2)日期:2013年12月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9.8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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