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文書案號: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2.事實發生日:102/08/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前負責人王格琮及前員工李銘及黃志成等提出民事告訴,因本公司被詐騙集團詐騙致本公司損失457,951,600元,該三人因職務上責任為請求給付損害賠償。4.處理過程:本公司配合司法程式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尚無法評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採取相關行動。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