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網: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華電三;代碼:61633)行使債券收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1 年前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8/132.公司名稱: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及本公司102年08月13日董事會議決議,依下列條件對債券持有人行使債券收回權:一、截至102年7月18日止,華電三總流通在外剩餘146張,金額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萬元整,已低於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並依下列條件對債券持有人行使債券收回權:(一)債券收回基準日:102年9月25日。(二)債券收回期間:自102年8月27日起至102年9月2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郵寄辦理以郵戳為憑﹞收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三)確定債券持有人名冊基準日:以102年8月26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往前推算第五個營業日(102年8月19日)之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為準,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四)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每張債券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五)債券持有人請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依說明二之程式辦理。(六)本公司擬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即102年9月25日收回全部未轉換之公司債,並於該日之翌日(102年9月26日)起終止上櫃買賣。二、債券收回申請手續:集保收回:採帳簿劃撥辦理收回之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2/8/27)之前二營業日起(102/8/23)至屆滿日(102/9/25)之前二個營業日止(102/9/23),請檢附下列檔案,向往來來券商辦理收回手續(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債權人券商集保帳戶之原留印鑑。(3)證券集保存摺。(4)債權人印鑑卡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三、若 貴債權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本公司得按目前之債券轉換價格(每股21.37),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司普通股。四、債券收回價款本公司將統一於102年10月2日以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給債權人。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許昌街17號二樓。電話:(02)2361-130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