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台灣在保障勞動基本人權、創造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與提升優質勞動的產業競爭力上,將能更周延完善。在職安法施行前,勞委會將積極展開相關附屬法規及配套措施的研訂工作。
由於職安法適用所有行業,勞委會強調,對於受要派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的派遣勞工,在該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職安法規定。
至於雇主如何為在家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措施?勞委會說,將在相關附屬法規研訂時,廣徵各界意見納入規定,以符合各行業需求。
有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及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等預防措施。勞委會表示,會研議訂定相關附屬規章或實務指引,提供業者採行事前預防措施的參考依據。
至於危害暴露與罹患職業疾病因果關係的認定?勞委會指出,已訂有「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及各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認定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