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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便道釀車禍 國賠657萬

中央社/ 2013.08.12 00: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2日電)八八水災重創台21線,災後便道陡坡過高,未設警告標誌,導致小貨車翻落山谷,造成2死2傷,高雄地院判賠新台幣657萬元。

民國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來襲,引發水災,造成高雄市甲仙區通往那瑪夏區台21線道路中斷,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開闢台21線便道作為替代道路。

黃姓女子99年3月27日駕駛小貨車,搭載3名親友,行經該便道下坡轉彎處,翻落山谷,造成2人死亡,2人重傷,家屬向施工單位公路總局提出國賠。

黃女家屬認為,便道共有4個坡度過陡的Z型轉彎,卻未設置警告標誌、燈號或減速墊等安全防護設施,威脅行車安全,施工單位應負過失責任。

公路總局則辯稱,便道沿途設有最高時速限制15公里、禁止超車、險降坡用低速檔等警示標誌,並設置護欄、反光導標等交通安全設施,否認疏失。

合議庭法官認為,黃女所駕的貨車車牌遭註銷,車齡又超過10年,不宜行駛坡度較高便道,應負大半過失責任,家屬求償上千萬元嫌過高,賠償657萬3549元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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