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誠興業: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庫藏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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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12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45,587,029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08/13~102/10/12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2.00~49.8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二年度第五次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時間: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一時地點:本公司會議室出席董事:陳美琪、吳宗寶、張義德、徐桂英、李春燕、黃文成列席人員:監察人黃麗容、李亞咪、陳振祥;總經理張偉昌、會計部經理余彩雲、稽核經理邱素蘭共計六人董事出席人數已符合規定,主席宣佈開會。主席:陳美琪 記錄:池佳玲一、報告事項(略)二、討論事項:(一)~(二)略 (三)、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論。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二、本次買回股份相關資料: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可買回之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845,587,029元,本次計劃擬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1,000,000股X49.8元=49,800,000 。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02年8月13日至102年10月12日止執行完畢。 5、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仟股。6、買回之區間價格:買回之每股價格之上限為新台幣49.8元,下限為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之70%;惟當股價低於買回價格下限時,本公司仍得繼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市場買回。三、檢附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參第三案修訂後條文),如附件五。四、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83%,且買回股份所需總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72%,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本公司並應出具聲明書,詳附件六。五、敬請 決議。決議:全體出席董事決議照案通過,買回下限價格為22元,惟當股價低於買回價格下限22元時,本公司仍可繼續買回股份。 (四)、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修訂「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提請討論。說明:「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修訂對照表及修訂後條文詳附件五。決議:全體出席董事決議照案通過。(五)~(九)略三、臨時動議 無散會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97年11月27日訂定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控制能力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核決後實施,員工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決議日前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格的50%,或實際買回庫藏股之平均價格,以較高者為轉讓價格,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第十一條本辦法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第十二條第一次修訂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無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一百萬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 零點捌參,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百分之壹點柒貳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琪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截至民國102年6月30日止,該公司帳上合併現金餘額1,803,368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本次買回後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綜上評估,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