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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巴巴: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與關係人簽定高雄市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 172、175地號土地合建契約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12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契約種類:合建契約2.事實發生日:102/8/12~102/8/12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中山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二親等)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立契約書人:地主 中山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建主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三、乙方須於簽約後210天內完成建照名稱變更及動工,但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而有遲延,則預定完成時間依遲延日數順延之。乙方並保證於動工後1000個工作 天內興建完成,如工程逾期完工,乙方每逾一日,應賠償甲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以 為違約金。五、乙方同意提供伍仟伍佰萬元整保證金為履約保證金,並於簽約時支付。(簽約當日為 假日,則第一個工作天支付),上開保證金,於使用執照領到時全部退還。雙方約定 房地分配比例為甲方35%、乙方65%。八、乙方所興建之房屋,須於開工後700個工作天內完成,除非遇有天災地變或甲方所同 意之原因外,如不能如期完工,乙方同意將保證金充違約金,依第三條規定扣抵。九、乙方因申請建造,使用執照所支付之地政規費乙方自行負擔,不得要求甲方負擔, 另對於開工前申請房屋建築執照及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接水接電、產權移轉等所 需有關資料及證件,甲方須如期提供辦理,不得藉故遷延、推拖、刁難,如有故意 推拖,以延誤時日計算,每逾一日,應賠償乙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以為賠償金。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ㄧ、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最後決定之土地價格: 新台幣184,851,800元 地主與建方合建權益分配比例:35.11%:64.89% 二、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最後決定之土地價格: 新台幣197,044,105元 地主與建方合建權益分配比例:35%:65 %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ㄧ、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莊銀琛二、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蕭麗敏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ㄧ、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96)高市估字第000015號 二、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95)北市估字第000095號8.取得之具體目的:興建住宅大樓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無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11.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2年8月12日12.監察人承認日期:民國102年8月12日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其他敘明事項:期末總資產為102年第1季期末總資產(合併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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