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8/122.公司名稱:台硝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擬考量開始局部遷廠事宜6.因應措施:本公司向桃園縣政府及該府地政局申請協助尋找桃園縣境內適 宜之3萬坪以上工廠建地。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2年8月6日晚上23時許發生火警,造成廠區周邊居民恐慌及 財物損失。(2)本公司基於永續經營,且顧及公司員工生計及周邊居民安全,擬考量 開始局部遷廠事宜。(3)基於市場、交通、人文等因素,公司將以桃園地區為優先考量,敬請桃 園縣政府能在雙贏考量下,協助本公司尋找工廠用地及建廠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