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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齡富錦:澄清102年8月10日工商時報A4版有關本公司之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1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6款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102/08/103.報導內容:(1)工商時報A4版「授權海外藥廠 權利金豐收」一文。(2)工商時報A4版「規則夥伴加持 寶齡今年拼轉盈」一文。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工商時報A4版「授權海外藥廠 權利金豐收」一文,內容附表中關於本公司與美國Keryx公司新藥授權金「前期金100萬美元」,係屬媒體自行臆測推估,非本公司對外發言;另授權時間應為2005年11月,原報導內容「2006年1月」係屬媒體誤植。(2)工商時報A4版「規則夥伴加持 寶齡今年拼轉盈」一文,內容「寶齡已向歐洲遞交行銷許可申請,並獲藥物監管當局核准」、「該藥物已在歐洲進行臨床試驗」、「2010年完成台灣三期臨床試驗」,係屬媒體報導誤植,本新藥目前尚未向歐洲遞交行銷許可申請,另台灣完成三期臨床試驗時間為2012年,特此澄清。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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