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2/08/012.公司名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本公司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102年6月18日股東會基於本行經營區域擴大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本行不得以「大台北」為公司名稱,決議本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經濟部102年7月30日經授商字第10201155490號函核准,本公司名稱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本公司更名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另訂更名基準日並公告之。(3)本公司更名後,股票代碼「5863」不變,原「大台北銀行」簡稱更改為「瑞興銀行」。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