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女向檢方喊冤說,當初是張女向她謊稱公司銀行信用狀額度不足,才指示出納開支票,並交由張女處理;未料,張女後來卻稱支票遺失,不久後才坦承挪用支票,並寫悔過書承諾還款,目前張女已離職。
張女在偵查庭承認,當時為了還債,情急之下,才向董事長謊稱支票遺失,沒想到因此吃上官司。
檢方審酌賴女因誤信張女說詞,擔心遺失支票遭人拾獲,才申報掛失止付,主觀上並無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犯意;此外,由於實際決定掛失止付的人是賴女,張女也不構成誣告罪,因此,誣告罪部份將2人一併不予起訴。
不過,張女擅自將公司支票偷拿去清償私人債務,檢方認為涉犯侵占、背信等罪,已另移轉由士檢接手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