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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竊失風扭傷人 慣竊判刑

中央社/ 2013.08.10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慣竊戴姓男子偷竊遭發現,竟扭轉被害人頸部致受傷,以免對方向外呼救。最高法院日前依加重強盜未遂罪判刑3年10月。

根據判決書,有多項竊盜前科的台南市33歲戴姓男子,去年11月1日上午行經蔡姓獨居婦人位於台南市東區長榮路的住處時,見屋內無人,進入搜刮財物。

不料,戴男要離開時,適逢蔡婦返家,他恐竊行遭發現,將蔡婦推倒又抓住臉頰,將她的頭往後轉,猛力拉進客廳,以免蔡婦向外呼救。所幸蔡婦趁機爬出呼救,路人協助逮獲戴男。

台南地方法院依醫院診斷發現,蔡婦頸部扭傷,頸關節面有輕微半脫位的情形,可見頭頸部確有遭到大幅度轉動,且戴男犯行達1至2分鐘,並非僅短暫、輕微與蔡婦肢體接觸,依加重強盜未遂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戴男嚴重侵害住居安寧,造成被害人極大的恐懼及精神壓力等,駁回戴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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