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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師大攤商 私占公地判罰金

中央社/ 2013.08.10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0日電)劉姓女子被控將丈夫竊占的師大夜市國有地,出租給香雞排攤商。台北地院依收受贓物罪,判處罰金新台幣1000元,緩刑2年。

法院判決指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在民國80幾年時,拆除校方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包括台北市大安區龍泉街26號的建物也遭拆除,周姓男子明知土地是國有地,竟然藉機擅自占地。

周男把土地從96年起,以每月1萬元到2萬元代價,出租給馬姓男子擺攤經營香雞排、潤餅。周男在101年過世後,劉女明知土地是國家所有,仍繼續將土地出租給馬男。全案後來曝光,師大對劉女、馬男提出刑事告訴。

法院審理時,64歲的劉女自白認罪,且和師大達成調解,法官審酌她無前科,依收受贓物罪判處1000元罰金,可用易服勞役1日折抵,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至於馬男案件,目前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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