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李得陽犯行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造成被害人家屬極度悲痛,但考量他是因當時要逃離現場時,一時恐懼開槍,並非預謀殺人,沒有使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全案源於林安順於民國86年間前往中和地區值勤時,煙毒犯陳達民(已判決無期徒刑定讞)因拒絕下車,倒車後加速衝撞偵防車,兩名員警見狀開槍擊中陳達民車子的左後車輪,車子因而翻覆。
陳達民趁員警查看車內狀況時,對員警開槍,員警隨後反擊,擊中陳達民腿部;李得陽逃出車外後,見陳達民遭林安順壓制,竟撿拾員警掉落在地上的槍枝,在1公尺的距離朝林安順的方向開槍,擊中林安順左胸、腹部等處及陳達民左腿。林安順送醫後不治。
一審遭判死刑的李得陽在10年前改判無罪,並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但後來的審判中,仍認定殺林安順的是李得陽。高檢署於99年聲請再審獲准,就李得陽部分重新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二審依相關證人證詞及法醫研究所鑑定林安順受的槍傷方向等,認定李得陽開槍殺人,去年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