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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異: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銘異三,代碼:30603)行使債券收回權暨終止上櫃買賣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09 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轉換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民國105年8月12日)止,本轉換債截至102年8月8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新台幣陸仟肆佰柒拾萬元)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 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2年8月27日至102年9月25日。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9月25日。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 102年9月26日。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 102年8月27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2年8月27日)起至屆滿日(102年9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七、本公司將於102年10月1日,將支付申請贖回者價款(扣除郵匯費),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債券持有人帳戶或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需銀行帳號變更或通訊地址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統一綜合證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服務專線:02- 2746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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