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清違規罰款回復駕照8/31最後期限倒數計時

大成報/吳富正
13 年前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過去因違規罰款未繳納而被註銷駕照之駕駛人,可以結清欠款後,立即申請回復駕照。不過「特赦」期限只到8月31日止,屏東監理站提醒符合回復被註銷駕照的民眾,請把握時間盡快申請。

 屏東監理站表示民眾常常因違規罰款未繳納,或因一時疏忽忘記結清違規,收到裁決書又遲遲未做處理,最後被處以註銷駕照處分。駕照一經註銷意味民眾喪失駕駛資格,再開車上路就視同無照駕駛,對自己或用路人都毫無保障。因此立法院於97年5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只要是在民國85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間,曾因罰款未繳納,被處分註銷駕照者,可在102年8月31日前,結清罰款後,再向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重新核發駕駛執照。如果期限一過,民眾就必須重新考領(參加筆、路試)。如民眾對恢復駕照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屏東監理站08-7666733轉203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