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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吹哨:「不當使用電腦」 加重懲罰有藉口

立報/本報訊 2013.08.07 00:00
策劃、編譯■劉耘、實習編譯王予彤

曼寧案進入量刑裁定的階段,因揭發美軍違反戰爭法、濫殺無辜平民而三度被提名諾貝爾和平獎的曼寧,恐面對最高136年的刑罰。但曼寧是否真的應該被判處這麼重的刑罰?

據《衛報》報導,曼寧被起訴的20多項罪名中,違反美國電腦詐欺及濫用法(CFAA)的2項罪名為他帶來10年以上的額外刑期,但這2項違反CFAA的罪名,與他違反間諜罪的罪名其實是重複的。

▲美國馬里蘭州的米德堡外,抗議民眾要求釋放25歲的美國士兵曼寧,圖攝於2013年6月3日。(圖/路透)

美國非營利組織「電子邊疆基金會」(EFF)表示:「政府認為間諜法可用以制裁揭密者,且若洩密者是透過電腦獲得資訊,他們就會觸犯額外的重罪。也就是說,比起從政府文件櫃上取出文件、影印後以實體郵件的方式寄給記者,一個用電子郵件提供文件給同一位記者的洩密者,每項罪名都會被額外判處10年徒刑。」

電子邊疆基金會指出,美國司法委員會基本上直接把間諜法複製貼上到CFAA,不同之處只有「使用電腦」的部分;這種特別把「使用電腦」獨立成另一項罪名的做法,顯示出政府在起訴一項傷害並不大的案件時,欲對被起訴者加重懲處的意圖。

關注科技相關法律的作家達特羅(Cory Doctorow)認為,CFAA讓檢察官能以兩項分開的罪名起訴透過電腦洩漏機密者,先是控告期違反間諜法,再控告其違反CFAA;但實際上,現今這個時代中,透過電腦洩漏資訊根本不是什麼特別之事,可以說幾乎不可能不透過電腦就發布任何資訊。

CFAA為人詬病許久,而日前史瓦茲(Aaron-Swartz)案的調查報告出爐,也顯示CFAA法案急需改革。在史瓦茲案中,檢察官在JSTOR表示不會繼續上訴後,仍自認是在「藉由強力執法來盡可能公平並負責的保護電腦及網路的使用方式」,控告史瓦茲犯下13項重罪,使他可能面臨35年的刑罰,其中11項罪名的法源就與起訴曼寧的CFAA法相同。由於史瓦茲案並未進入正式審理階段,幾乎可以確定這就是導致史瓦茲上吊自殺的原因。

外界普遍認為,CFAA不僅跟不上時代,模稜兩可的用詞也擴大適用範圍,不僅讓一般日常電腦活動很可能被視為犯罪,也容許法庭對被告判處極重的刑罰。

(綜合整理自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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