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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婚姻 內政部採登記認定

中央商情網/ 2013.08.0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013年8月7日電)內政部今天開會討論,認定跨性別婚姻,只要2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婚姻屬有效。

內政部表示,吳姓伴侶原來都是男性,其中甲先接受變性手術,並變更為女性後,2人成為民法所認定的1男1女並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後1星期內,乙也去辦理性別變更為女性,引起戶所同仁注意,並發現乙在結婚登記前已經完成變性手術,衍生出婚姻是否有效問題。

內政部下午召開「研商性別與結婚登記問題」專案會議,邀集法務部、衛福部和專家學者等通案討論,最後認定這是有效婚姻。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受訪指出,現在國內對變更性別認定採登記主義,而不以事實認定何時完成變性,因此,若在結婚登記時,身分證上性別為1男1女當事人,即認定婚姻有效。

針對有婚姻關係後,又變更性別,是否牴觸民法規定?在場的法務部也以民國83年函釋擴大解釋,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不影響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吳姓伴侶的個案也適用。

內政部官員統計,目前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者已有數百人,當事人只要拿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和精神科醫師所開立的心理衡鑑證明,就可到戶政機關辦理性別變更登記。

與會的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認為,性別不是二元對立,組織家庭、變性都是基本權利,兩者都應該被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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