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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發行民國10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0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07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即無償)。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551.5 仟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與績效條件者。(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全數買回並予以註銷。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5.員工之資格條件: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持續正向、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假設發行數量為 3,551.5 仟股,則可能之費用化金額為79,908,750元,發行後對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24,004,846元、43,928,332元及11,975,572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盈餘影響各約0.05元、0.08元及0.02元。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運預計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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