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8/072.公司名稱: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公告申報102年6月份『背書保證責任異動月報表』內容中,由本公司對背 書保證對象「青島長宏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台幣金額申報資料,因計算之匯率 引用錯誤而造成數值誤植,特此作重大訊息公告並更正申報資料。 (2)102年6月份本公司對「青島長宏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向匯豐銀行借款提供背書保 證,其累計當年度至本月止最高保證餘額、個別子公司本月增(減)金額及期末保 證額度等三項申報資料之新台幣金額,均更正為NT$ 90,000,000元(原誤植為14, 566,200元)。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更正相關資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