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08/0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持股30.25%之轉投資公司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依合約規定。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詠嘉科技是取得大陸NFC SD資格認證之製造商,詠嘉科技 將專利技術、被授權的專利權、銷售權,授權給本公司。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拓展本公司新產品業務。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充分發揮雙方優勢,提高競爭力,共同進行中國大陸市場 開拓,提高效率,達到互惠互利。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