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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3.08.07 00:00

行政院今天表示,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鉅亨網記者尹慧中攝)

行政院今(7)日表示,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毋須修法;該條例之相關行政命令,目前並無即刻修訂之規劃,將俟實行一定期間累積足夠實務經驗與案例後再行檢討。另單戶儲值金額將維持1萬元之上限,業者資本額維持3億元。

行政院表示,如規劃適當之使用情境及規範,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即可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為法源提供儲值服務,毋須修改。

儲值服務僅適用於買方 賣方收受貨款仍使用目前一般帳戶

具體包括: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與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合作(換言之,第三方支付業者不應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或可另成立專業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儲值服務僅適用於買方,賣方收受貨款仍使用目前一般帳戶(不得使用儲值帳戶),以不違反「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電子票證之交易,不得為電子票證間之資金移轉」之規定。

另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使用信用卡模式,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簽約,成為其特約機構(而非由C2C賣方個人擔任特約機構)。

至於該條例之相關行政命令,行政院表示,目前並無即刻修訂之規劃,將俟實行一定期間累積足夠實務經驗與案例後再行檢討。故近期單戶儲值金額將維持一萬元之上限,業者資本額維持三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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