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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法庭權限明 案件依法處理

中央社/ 2013.08.07 00:00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6日專電)美國司法依軍事和非軍事司法二元化體系運作,不過法令並非絕對限制,總統和國會對軍法權限有解釋和修訂的權力,過去也有州法院對現役軍人審訊的案例。

美國最高軍事法令「統一軍法典」(Uniform Codeof Military Justice)規定,處理軍事案件的3級法庭為軍事法庭、刑事上訴法庭和聯邦軍事上訴法庭。

軍事法庭再分3級,包括處理輕罪的一般和特別軍事法庭,被告可被判處降級、減薪或不超過30日的監禁,最高軍事法庭處理重大案件,被告可被開除軍籍甚至判處死刑。

美國部隊龐大,不時傳出凌虐或危及國安等重大案件,軍人犯行依法典規定審訊處置,指揮官權力大,快速審理,不影響戰區領導統御是最高原則。

根據法典第15章節規定,部隊指揮官有權進行無須軍事法庭參與的行政懲處,但美軍最高統帥-總統,保有解釋權限的空間。

華裔士兵陳宇暉2011年在阿富汗受虐致死案引起全美關注,紐約華埠發起遊行,總統歐巴馬和國會透過立法,增加美軍反霸凌和歧視的規定。

全案在軍法體系下進行,涉虐軍士官因多項罪名被起訴。案件雖發生在阿富汗,為顧及效率及阿富汗仍處戰爭狀態,戰區指揮官決定案件移至北卡羅來納州布拉格堡(Fort Bragg)進行,後移至阿拉斯加州韋恩萊特堡(Fort Wainwright),8名涉案軍士官判開除軍籍。

美國軍事法庭近期審理士兵曼寧(Bradley Manning)洩密罪,曼寧於2009至2010間,共計違反34項統一軍法典的規定,美聯社報導22項罪名中有20項成立,曼寧案在軍事法庭體系下進行。

施行募兵制的美國,官士兵加入軍隊前,同意放棄一般權力,涉案以軍法審理。

不過美國軍法和普通法並非毫無交集,各州法院如有異議,或案件不涉及戰務,有權要求審理現役軍人涉及的案件。過去也有涉案軍人認為軍法過嚴,懷疑審訊無法公平進行,成功要求以州法審理的案例。10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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