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修法一次到位,分兩階段實施,現役軍人犯凌虐部屬、不當管教、阻撓投訴、妨害性自主或殺人罪等,依刑事訴訟法處理,修法後立即適用;其他以外的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罪責,依刑訴法處理,自修法公布後5個月後施行。
在陸海空軍刑法或中華民國刑法未改變情況下,一般法官會以心證、犯罪動機、證據與犯後態度等作為量刑考量。
相較於熟悉部隊的軍法官,一般法官審理軍事案件,須在短時間內全面了解部隊內部運作,如單位屬性、階級與從屬關係等,甚至得從頭釐清,增加審理複雜性。
以部隊訓練為例,前陸軍總司令陳鎮湘表示,500下伏地挺身對海軍陸戰隊隊員可能稀鬆平常,但對一般部隊人員就會是極大負擔。
軍中常言「合理的要求是訓練,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如何認定是合理的「訓練」或是不合理的「凌虐」,對於不熟悉部隊管理的法官,甚至是未當過兵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是重點;而部隊內部的管理和訓練如何符合法律規範、和社會觀感以及訓練實質效益,都考驗國軍改革要具體因應。
另外,軍隊戰時作戰區會開設臨時法庭,審理發生如違紀或逃兵、不願打仗等案件,以維軍紀,未來在因應平時、戰時的作業轉換,也須有具體作法因應。
軍事院檢平時在管轄區域運作,偵審案件,戰時或實兵演練時,軍檢與軍法官須參與,依狀況進展開設臨時法庭處理案件。目前尚未驗證過一般司法體系檢察官與法官參與演習或平時、戰時轉換。
軍審制修法後,未來可能衍生的各項問題、相關配套措施與因應作法,仍待政府相關部門討論研商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