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亞科: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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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06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決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0,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2)權利期間:a.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得按下列認股權憑證 授予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8年,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b.若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 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a.自願離職或本公司依法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死亡:員工於聘僱期間死亡者,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可由繼承人繼承, 並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死亡日起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c.退休:員工退休時,可保有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的全部認股執行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2).a.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逾期視同放棄。 d.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於離職或死亡時,可保有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的全部認股執行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2).a.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逾期視同放棄。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的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2).a.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逾期視同放棄。 e.資遣:經本公司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 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5.(2).a.所規範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f.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 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g.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如認股權人因個人因素自願請調至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依照5.(4).a規定之「自願離職」辦理。 如認股權人因公司營運而受指派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須由公司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訂其認股權利,並依照以下原則給予,執行時間仍依 5.(2).a規定時程辦理。調任日與發行日少於一年(含),(累計)可執行比例0; 調任日與發行日超過一年,但未超過兩年(含),(累計)可執行比例為 (調任日與發行日相距期間/24個月) X 50 %,可執行條件為距發行日滿兩年時 仍需在經核准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任職中,若離職則撤銷認股權利; 調任日與發行日超過兩年,但未超過三年(含),(累計)可執行比例為 (調任日與發行日相距期間/36 個月) X 75 %,可執行條件為距發行日滿三年時 仍需在經核准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任職中,若離職則撤銷未授予認股權利; 調任日與發行日超過三年, 但未超過四年(含),(累計)可執行比例為 (調任日與發行日相距期間/48 個月)X 100%,可執行條件為距發行日滿四年時 仍需在經核准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任職中,若離職則撤銷未授予認股權利。 如遇認股權人調回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後因故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將依照5.(4)相關內容之作業時程辦理。如再轉任至其他關係企業則依照 5.(4).a規定之「自願離職」辦理。 h.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員工放棄執行之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6)執行限制:各授予時程屆滿前一年均設有激勵條件,若未達成則須遞延一年方可 執行該年度可行使認股比例。激勵條件為年度實際產量較預算達成率100%(含) 以上時,方可執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增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調整, 其調整公式如下(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紅利 發行新股,前述本條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c.與他公司合併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f.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 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以四捨五入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 5.(2).a款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於送達時認股效力即生效,且不得申請撤銷。(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3)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採不印製 實體之普通股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4)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買賣。(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所新增發行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新股發行後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資本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0,000,000股,對股東權益稀釋比率為0.993%,稀釋比率尚屬有限。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5.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 案件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改本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