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可僱私人武裝保全人員。雖然漁業署認為的高風險海域,主要指麻六甲海峽、亞丁灣等。但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在面向菲律賓、越南的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也應允許台灣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政府與其通過這個法,不如常態護漁來得實際」,廣大興28號死難漁民洪石成的女兒洪慈綪說,通過這個法不切實際,僱用武裝私人保全費用很高,很多漁民付不起,現在油資上漲,漁獲量減少,漁民已經很辛苦了,哪有錢再請保全。
琉球區漁會總幹事蔡寶興認為,通過這個法是「害死人」,鼓勵漁民到危險區域捕漁,如果真動武起來,漁船就是戰場,「難道只死傭兵,船員及船長不會死?」
蔡寶興也認為,政府常態護漁及台日、台菲談判比較實際,像亞丁灣已有許多國家在護漁,保護自己國家漁船,但台灣就是沒有。
不過,東港區漁會總幹事林漢丑樂見這個立法。他表示,現在已有許多漁船在索馬利亞等地區私人僱用武裝保全,政府修法通過是讓這件事「就地合法」。
公司漁船曾被越南公務船扣押的琉球鄉長蔡天裕說,僱用私人保全以索馬利亞這個海域較需要,至於菲律賓和越南海域,政府應該以漁業及外交談判與護漁的方式來保護漁民,僱用保全費用高,一般漁民沒有能力。
台灣區鮪魚公會總幹事黃昭欽也肯定立法許可漁船可僱用武裝保全,讓航行在高風險海域的漁船多了保障,防範再發生被海盜挾持事件。
他說,過去台灣籍遠洋漁船行駛在印度洋、索馬利亞一帶常常碰到海盜,或是遭挾持等,讓很多船員飽受生命威脅和財產損失,這個立法對特別航行在東印度洋的遠洋漁船多了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