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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審修法 洪仲丘案適用

中央社/ 2013.08.0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陸軍下士洪仲丘案適用。

洪仲丘案引發外界關注軍審法修法,朝野立法院黨團上午完成協商,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改為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但分兩階段執行。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現役軍人犯凌虐部屬、不當管教、阻撓投訴、妨害性自主及殺人罪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且修法施行後立即適用。

至於凌虐、不當管教以外的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的罪,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依刑訴法處理,但自修法公布後5個月後施行。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依軍審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承平時期犯罪,依刑訴法追訴、處罰,且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應依刑訴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訴法處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目前已依軍審法偵查、審判或執行案件,若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偵查中案件移送一般檢察官、法院處理,但本法修正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軍審已判決確定案件,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者,得依刑訴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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