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與女友的父親鍾姓男子不滿吳姓男子積欠新台幣30萬元的賭債,於民國98年間夥同翁姓、蘇姓等男子將他雙手反銬,帶到雲林縣麥寮鄉附近的堤防,揚言「不還錢就踢下海」,導致吳男被鍾男踢下堤防,落海死亡。
鍾男去年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認定,認為張姓、翁姓、蘇姓男子對被害人及社會秩序安寧的危害甚深,惡性非輕,依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判處3人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與女友的父親鍾姓男子不滿吳姓男子積欠新台幣30萬元的賭債,於民國98年間夥同翁姓、蘇姓等男子將他雙手反銬,帶到雲林縣麥寮鄉附近的堤防,揚言「不還錢就踢下海」,導致吳男被鍾男踢下堤防,落海死亡。
鍾男去年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認定,認為張姓、翁姓、蘇姓男子對被害人及社會秩序安寧的危害甚深,惡性非輕,依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判處3人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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