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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在危險海域 可雇私人武裝保全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08.06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08.06 謝莉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6)日三讀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修漁業法第39條之一規定,未來中華民國籍的遠洋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的高風險海域作業時,可以雇用私人武裝保全。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在政府國防、外交積弱不振的情況下,該法的通過可讓台灣漁船擁有基本的自保能力,避免海上喋血案的發生或減輕海盜的威脅。

未來遠洋漁船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海域範圍作業時,若該海域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得雇用私人武裝保全,以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但申請者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並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管碧玲指出,台灣漁船常在索馬利亞海域、麻六甲海峽等地遭遇海盜攻擊,各國船運與漁業公司也積極尋求自聘武裝保全以求自保,「國際海事安全委員會」於2011年89屆會議中,已認可有關船旗國於高風險區域航行船舶上雇用私人武力保全人員,並強烈建議會員國在合宜的情況下,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立院今天修法三讀通過,可望保障遠洋漁船漁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另為配合修法,漁業法也訂定第64條之二的罰則,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的槍砲、彈藥、刀械須在國外登、離船,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域,違反前述規定的漁船業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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