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5條規定:就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投資中華民國以外地區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按月進行收益分配。二、依102年7月31日本基金收益評價日之收益分配評價報告,本基金於102年7月份未達可分配收益標準,故審核結果本基金將不予分配收益。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