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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視野:原民優待政策、個人權益與民族自決(下)

立報/本報訊 2013.08.05 00:00
雖然在具體落實層次呈現牛步化狀態,但台灣也是一個承認原住民族自治自決權的國家,憲法增修條條承諾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教育文化、經濟土地、社會福利等事務應以原住民族意見而為之。原基法不但承認原住民族有自治權利,且更進一步地表述了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承諾。

基於此事實,台灣原住民族當然有權利如同美國印地安民族那般,要求國家運用高等教育機會,為其培育自治自決所需人才。

或許有人質疑,即使國家願意保障原住民升學機會,以確保原住民族有足夠人才實施自治或展現自決能力,但升學優待政策的結果,會不會只是肥了個人而族群集體卻未必能明確獲益?

畢竟每年也有為數不少的原住民學生因政策而進入大學就讀,但族群真有需要時,卻只有少數受益者願意出面貢獻所學。換言之,搭便車者過多的現象,看來容易讓社會大眾心生不平。

美國學者C. Reynoso與W. Kidder曾指出,若考量到升學優待政策之目的在於促進部落自決權之實踐,那麼能夠展現出族群領導潛能者,理應比那些未能展現潛能者更有資格享有優惠待遇。他們就建議大學在優待考量印地安學生時,應該參酌其對於部落與印地安文化活動的參與程度。

換言之,既然是要為原住民族的自主發展培育人才,對於族群文化的認同、理解以及參與程度,理應成為招生考量項目之一,如此才更能確認這些政策受惠者未來有協助族群自治自決工作的意願或可能性。

族語能力條款的意義就此浮現。簡言之,原住民考生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展現其對自身族群的認同或理解,才有資格獲得升學優待或者加更多分。畢竟,一位連自己族群文化都懶得學習,或者根本不願意認識一下族群處境的考生,未來畢業後有多少意願貢獻所長於民族發展,很難不令人疑惑!

原民特考更是如此,此一考選管道,其目的之一,無非是要引入原住民公務員進入政府部門,透過其對自身族群之熟悉度,確保政府施政更符合原住民族想法或需求,這也是自決權的一種展現,而非只是為原住民創造公職就業機會而已。職是之故,要求參加特考者要有一定的族語能力,以展現其族群認同,自然合理。

當然,質疑者的憂慮並非全無道理,尤其族語學習環境不健全以及能力標準設定不明等問題,有可能既讓政策理想落空又使原住民考生陷入更不利的處境,但這些問題都可以透過對政策實施方式再進行改善、優化以克服之。

此外,就算今天不以族語能力作為檢驗原民考生們未來與其族群之可能聯結或貢獻,也還是要找尋其它評量方式,好讓考生們的個人獲益能儘量關聯至民族存續大業。相對於其它可能評量方式,族語能力條款恐怕應該算是在操作上較為簡易可行者。

或許族人們更應該認真思考的是,權利義務是相對的,當我們因著族群身分而獲得升學優待或公務員任職機會時,同時也該考慮到自己能為提供你身分的這個民族做出什麼貢獻?若願意思索此一問題,自然會理解到,族語能力之類的額外要求,不是一種負擔,而是身為原住民族的一員該盡到的基本責任。  (全文完,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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