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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招才 陸委會:應避觸法

中央社/ 2013.08.05 00:0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5日電)福建日前提出優惠政策吸引台灣民眾前往擔任聘任公務員或所屬事業單位相關職務,陸委會今天表示,台灣民眾赴陸擔任相關公職,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

陸委會官員說,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經公告禁止的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如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0條與第90條之1規定,予以處罰。

陸委會指出,大陸各級地方政府聘任的公務員,在體制上仍屬大陸公務體系一環,台灣民眾若赴大陸擔任相關職務,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陸委會呼籲,民眾赴大陸就業,應先瞭解工作性質,以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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