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家省下百餘萬
仲介業者表示,依現有法規,不動產買賣透過仲介業成交,仲介費不得超過總價的6%,目前坊間賣方大約是3-4%,買方是1-2%,有些是買賣方一起負擔仲介費,算在一起。
謝女昨受訪時說,「做人不可沒有誠信,法院判決代表有天理」;吳女住處管理員說她不在家,無法得知回應。
謝女好友的母親欲出售蘆洲區的房產,委託住在附近的謝女幫忙帶看房屋、議價等;謝女主張,去年9月,吳女來電表示有意購買,口頭約定成交後,願給付2.5%報酬,雙方議價時,賣方本欲賣1500萬,吳女希望以1388萬吉祥數字成交,謝女居間協調促成交易。
告上法院 可獲34.7萬元
未料,去年11月8日,謝女索酬,吳女包了6萬元紅包打發,謝傻眼無法接受,雙方起衝突,謝一狀告上法院,要求給付報酬。
吳女主張,她僅說過若買賣成交,會包紅包給謝女當報酬,並無報酬約定,她並質疑,謝女怎可能對素不相識的人,口頭約定報酬,而沒有任何書面可佐證。
賣家也證實有聽聞謝、吳有口頭約定報酬,但吳女質疑賣家偏袒,法官採信賣家證詞並認為,謝女本為舞蹈老師,未有專業仲介法律常識,縱未以書面約定報酬,與常情無違,且2人既然素昧平生,謝女更不可能答應以「紅包」作為報酬之理,判謝勝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