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王女於民國96年1月初發生車禍後手部骨折,至國泰醫院就醫、進行手術。後來王女骨頭移位,又回國泰手術,由醫師置入骨板。
王女控訴,她數月後回水餃店包餃子,卻發現右手歪、腫、無力,沒想到是骨板斷裂;她領有中餐烹調的技術士證照,受雇於水餃店,每月薪資至少2萬多元,因此求償不能工作的損失逾100萬元。
國泰醫院主張,是王女術後過度使用右手,導致骨板斷裂,且骨板是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許可進口的醫療器材,品質及效能應無瑕疵。此外,王女曾說打掃廁所時聽到「喀」一聲,顯然是她不當過度使用。
法院一審認為醫師的醫療行為符合常規,無過失,駁回王女之訴。
高院審理認為,衛生署並未逐一查驗各骨板的品質或效能,國泰醫院也未證明王女術後有過早負重活動或再次受傷的事實等,判決國泰醫院賠償31萬多元確定。國泰醫院今天說,尊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