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考量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居留證延期的便利性和簡化行政流程,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移民署說,許可辦法中原先規定,港澳居民居留延期年限每次不得超過1年,修正後,放寬居留延期年限從1年改為2年。
為避免影響港澳居民來台進行研修宗教教義權益,移民署表示,新發布許可辦法也放寬「來台傳教弘法」規定,增列港澳居民來台研修宗教教義,可申請居留。
移民署表示,此外,為便利持有英國護照香港居民來台,原規定中,需持香港護照和有效入出境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增列除香港護照外,也可憑英國國民護照和有效入出境證件入出境。
移民署說,港澳居民原持臨時入境停留來台,可因特殊情形,辦理延長停留期間,視事由增加1個月或2個月。
移民署表示,修正後規定,若有特殊情形,如懷孕、疾病、在台親屬受重傷或患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事變,可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自入境起共3個月,再依人道考量視情形得再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