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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居留延期 1年放寬為2年

欣傳媒/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3.08.02 00:00

考量港澳居民申請來臺居留證延期的便利性及簡化行政流程,移民署於今(2)日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原先「居留延期年限每次不得逾1年」,放寬港澳居民居留延期年限從1年改為2年。

為避免影響港澳居民來臺進行研修宗教教義的權益,也同步放寬由原先的僅開放「來臺傳教弘法」,增列港澳居民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得申請居留。

移民署表示,為便利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居民來臺,原規定香港居民需持憑香港護照及有效入出境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增列除香港護照外,也可以持憑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有效入出境證件入出境。

移民署指出,港澳居民原持臨時入境停留來臺,因特殊情形,得辦理延長停留,延長停留期間視事由為1或2個月。

修正港澳居民持臨時入境停留來臺,有特殊情形時,例如懷孕、疾病或在臺親屬受重傷、患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事變,得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自入境隔日起為3個月,依人道考量,視情形得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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