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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車變情侶 分手她獲賠209萬

自由時報/ 2013.08.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因車禍而戀愛,因分手而提告!蔡姓男子用機車載陳姓大二女生回家,因蔡男闖紅燈發生車禍,造成以舞蹈為志業的陳女摔傷,陳女對蔡男提出傷害告訴。治療期間2人墜入愛河,陳女撤告,但2人事後分手,陳女提民事求償,高等法院昨判決蔡男應賠償209萬多元;仍可上訴。

97年10月間陳女找蔡男騎車載她返家,蔡男行經北市松山區某路口時,因闖紅燈和另部摩托車碰撞,致陳女彈飛摔傷,造成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等多處傷害。

陳女開刀並住院1個月出院,但左踝關節已攣縮僵硬、且左膝關節喪失正常活動範圍達2分之1以上,而有「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失能」因此休學,以後也無法從事舞蹈工作,控告蔡男過失傷害罪,並提出民事求償396萬元。

但蔡男悉心照顧陳女後,兩人成為戀人,陳女也在部落格寫下心情:「今天這事情誰也不願意它發生」、「沒有這些賠償金,若擁有一生幸福,我願意,即使你質疑我就這麼肯定他不會離我而去…」等文章。

2人交往不久後分手,陳女先前已撤回對蔡某的刑事告訴,但仍對蔡求償396萬。

台北地院認為,蔡某應負車禍主要過失責任7成,另部機車車主僅3成,也認定陳女同車卻未提醒蔡男,也「與有過失」,加上陳女也與另部機車車主以23萬元和解,僅判蔡男應賠償陳女61萬多元,陳女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昨判決,蔡男應再賠償陳女148萬多元,共209萬多元。記者昨連絡不上陳女,無法得知其復元狀況、是否會上訴或其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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