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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威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之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股數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01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0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為應募對象,目前已洽定之應募人為:陳威宏先生、陳品屹先生、王宗源先生、陳志修先生、郭正雄先生、寶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吉祥)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股普通股5.得私募額度:10,000,000股普通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擬遵循本公司10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價格訂定依據,即(A)、(B)兩者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本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經以此二基準計算,取其價格較高者新台幣7.78元為參考價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6.22元,本公司決定以新台幣7元為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確保資金籌集之時效性、可行性,故採辦理私募方式及時取得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102/08/0111.參考價格:7.78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7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相關法令向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式,並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自102年8月2日至102年8月5日。(2)增資基準日為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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