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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立助人法 糾紛不用自證清白

中央商情網/ 2013.08.01 00:00
(中央社台北2013年8月1日電)中國大陸深圳市從今天起,好心助人發生糾紛時,助人者不用自證清白,舉證責任在被救助人。這是大陸首部保護好心助人權益的法規。

大陸常發生助人者反遭被救助者誤解甚至訛詐的事情,當有人真的發生緊急狀況需要幫助時,周邊的人卻不敢施以援手,錯過最佳救助時機。

中新社報導,「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自8月1日起實施。這是大陸首部保護救助人權益的法規,希望透過法律解決道德問題,讓有心做好事的好人吃下一顆定心丸。

負責起草的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長周成新表示,助人規定採「無罪推定原則」、「責任豁免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3原則。

根據助人規定,被救助人若認為助人者有重大過失或傷害是助人者造成,要求助人者賠償時,被救助人應提供證據證明。

如果被救助人無法舉證,將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查實是誣陷,被救助人要向助人者道歉和賠償損失,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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