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蹂躪勒斃少女 母同居人判死刑

中央社/ 2013.07.3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1日電)許姓男子涉嫌蹂躪同居人女兒長達5年,性侵逾500次,又殺死少女滅口。士林地院認定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

法官痛斥,許男為逞私慾罔顧人倫,將少女視為性發洩的對象,導致少女身心靈如遭禁錮;事後為脫罪,任意殺死正值青春年華的少女,且行凶手段凶殘,泯滅人性,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依強制性交、侵入住宅、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許男有性侵前科,他與同居人和同居人的女兒一起住在新北市三芝區,竟色慾薰心對就讀國中的少女伸出狼爪,以家人的性命要脅,「不可以讓媽媽知道,不然妳會完蛋;若不願意,要讓妳家人死」,硬上對方性侵得逞,從民國95年到100年間,共性侵517次。

被害人鼓起勇氣傳簡訊向生父求救,生父報警揭穿淫狼真面目,被害人並搬到生父住處。許男不滿吃上官司,在100年11月間殺人滅口,破門後拿摩托車煞車線鋼絲線勒斃少女,再故布疑陣偽裝成對方上吊自殺。

法院審理時,許男辯稱由於不滿少女盜領存款,而一時氣憤殺人,且否認性侵對方。但法官查出他事先早就抽離煞車線外層的塑膠皮,導致只剩下鋼絲,認定他是預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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