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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瀚光電:公告本公司購置廠房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31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17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土地:新北市汐止區昊天段1086地號。建物: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10號9樓。2.事實發生日:102/07/31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794.15平方公尺,折合240.23坪。交易總金額:新台幣38,44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 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約定事項:第一期款:新台幣3,800,000元整。第二期款:新台幣3,844,000元整。第三期款:新台幣3,844,000元整。第四期款:新台幣26,952,000元整。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議價。決策單位:董事會(本案已於102.06.14經董事會同意並辦理公告)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兵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局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該交易金額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11.迄目前為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整合現有租用之各生產廠區,擬購置廠房。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此情形。16.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購置廠房金額在新台幣150,000,000元以內,故達最近一季財務報告期末總資產(NTD298,800,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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