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化粧品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呼籲消費者購買時應選購依法標示完整之化粧品。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提醒消費者,勿選購來源不明及標示不完整的化粧品,並將持續加強查緝標示不完整、誇大不實、宣稱療效之化粧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