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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住宅經營民宿之房屋稅 符合規定者得依家用稅率課徵

大成報/ 2013.07.31 00:00
【大成報記者邱淑鈴/南投報導】南投縣好山好水,民宿業盛行,針對民宿業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課徵問題,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稅務局也指出,至如經營規模未符上開規定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又依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

因此,合法民宿須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並符合上述客房數5間以下等相關條件經營,始能享有租稅優惠。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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