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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一時貪方便 苦主卻在你後面

台灣好新聞/ 2013.07.31 00:00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佔用車道、人行道之違規停車行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屢見不鮮,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醒大家,違規佔用車道、人行道、路口之行為,嚴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除會被警方開紅單之外,還必須負起刑、民事上之責任,駕駛人切莫貪圖一時的方便造成事後的悔恨。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指出,今年年初,臺南市有位小貨車的駕駛人為買晚餐,因貪圖一時方便,將小貨車違規停放在黃昏市場附近的人行道上,下車購買晚餐,未注意小貨車上裝載的貨物鐵管長度已突出至機慢車道上,嚴重妨礙到旁邊機慢車道上的車輛通行,加上夜間未妥善設置警示措施,導致後方來的機車騎士行經該路段時,頭部撞上小貨車上的鐵管而發生交通事故,小貨車駕駛人被受傷的機車騎士依過失傷害提出告訴。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1款規定: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第2項規定: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30,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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