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2/07/292.函請補正期限:102/07/31中午前3.補正內容:(1)101年度年報第19頁:揭露酬金總額與未來風險之關聯性。(2)101年度年報第45頁:揭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4.因應措施:依櫃買中心指示補充揭露上述內容,修正後101年度年報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