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判刑7月
5年前,基隆市一家公司的7樓辦公室,值中午1點休息時間,鄭男坐到小玲右手邊,打開電腦上網瀏覽女性性高潮的文章,還邀她一起看,問她對女性性高潮有何看法?
小玲渾身不自在,敷衍說「我不清楚」,鄭男突然將手伸進小玲上衣內摸乳,隨即收手,小玲受驚嚇,瞪鄭一眼。
鄭竟得寸進尺,又指著電腦上介紹女性私處的文章,隔著小玲的七分褲,從大腿內側摸到私處,小玲氣得動手撥開,大喊「不要鬧了!」鄭男才縮手;小玲不甘受辱提告。
鄭男應訊時辯解荒謬,承認有觸摸小玲的乳房,卻說小玲只瞪他一眼,但未出言阻止,又說直到摸私處時,小玲才撥開他的手。
鄭男自稱和小玲是無話不談的好友,「輕碰」小玲的乳房和私處前不需徵得她的同意,又說碰觸她之後「她還面帶笑容」,未違反她的意願。
高院審理時,小玲聲明兩人只是同事,並非男女朋友;法官查出兩人從沒親吻、愛撫或性行為等親密舉動,鄭男說詞不實,依此判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