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表示,台灣接二連三發生殺童、虐童事件,包括100年3月的雲林葉小妹遭性侵致死案、100年11月的王昊遭虐致死案,加上101年的方姓男童割喉案,加害者均被求處死刑,最終卻僅判處無期或有期徒刑,「為什麼在台灣社會殺一個小孩不是處以極刑?我們要樹立什麼樣的典範跟界線?」
王育敏表示,支持方小弟家屬繼續上訴,另針對王昊與葉小妹的案子,她將要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她會推動修法,增修刑法286條之一「凌虐兒少致死」處罰規定,強調刑責應比照殺人罪處以極刑。
「殺人找個理由就能脫罪」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陳麗如也說,此案判決理由會遭質疑的是,若因為一個人成長過程比較辛苦、有教化可能,就等同於可因此奪走另一個人的生命,那以後加害人恐會如法炮製,殺了幼童,只要找到好理由,就能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