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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爭議 企業戶不良債權納規範 銀行得自行催收禁轉賣

NOWnews/ 2013.07.30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為進一步消弭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售後所衍生的爭議,金管會30日宣布,將企業戶不良債權一併納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售後管理規範,除聯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境外分行授信等例外案件,金融機構對於企業戶不良債權不得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的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金管會銀行局指出,原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出售後管理規範僅規定非企業戶不良債權的售後管理措施,但這次修正將企業戶不良債權也納入規範當中,即金融機構對於企業戶不良債權應比照非企業戶,除例外案件外,不得再轉售給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的金融機構或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根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包括一、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的平均逾放款比率大於3%,經自行催收仍無法改善,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案子;二、聯貸授信案件;三、境外分行的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境外授信案件等情況可出售外,應以自行催理為原則。

此外,銀行局表示,為周延金融機構將違約買受人名單登錄於聯徵中心的作業,增訂金融機構就前揭登錄作業,應事先與買受人約定,並取得買受人書面同意,且應於事前踐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告知義務。

為強化不良債權售後管理,並避免不當催收衍生相關爭議,銀行局說,這次也增訂金融機構應參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各款「不當催收」態樣,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以達明確約束效果。

同時,這次還增訂金融機構應事先確認應買機構已依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已登載「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的登記證明文件,且規範金融機構應參考前開委外辦法規定,於標售公告中訂定應買人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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