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經要求,金融機構最近4季的平均逾放比大於3%,不良債權經自行催理之後,仍然無法改善,且經由董事會通過的案件,及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案件同一借款人,且須要與聯貸案併同處理的案件,才可出售;境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授信案件等才可以出售。
金管會今天再要求,企業戶的不良債權比照非企業戶不良債權的售後規定,就算賣給不良資產管理公司(AMC)公司,也不能再轉售給第三人,並且應委託原金融機構或其指定獲同意的催收工作進行催收。
不過,聯貸案及境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授信案件因為牽涉金額比較大,以及有不同的規定,所以不良債權處理上給予較大的彈性。
金管會表示,雖然企業戶的不良債權債務人是企業法人,但是催收對象也是企業代表及保證人,基於企金與金融的關係密切,也要保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因此企業戶的不良債也納入管理規範。
為了要周延金融機構將違約的買受人(AMC公司)登錄在聯徵中心作業,金融機構應先跟買受人約定,並且取得買受人書面同意,以落實個資法規定的告知義務。
金管會強化不良債權售後管理,避免不當催收的爭議,要求金融機構必須與買受人約束,不可以不當催收。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出售後的新規範,今天就可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