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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婦幼警察隊提醒您-「青少年性交易問題」

大成報/ 2013.07.30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純弘/台北報導】 婦幼隊為提升民眾自我保護認知,將於102年7月31日下午17時5分至17時25分於警察廣播電台「特警巡邏網」節目中詳述青少年性交易問題,並提供案例、法律規定及應注意事項,以增進民眾對此議題之認識,達到預防犯罪之目標。

寒、暑假期間是青少年網路援助交際的高峰期,而現今社會上「笑貧不笑娼」之風氣,以及金錢價值觀念的影響,兒童與青少年就容易以性交易獲取財物或自我存在的價值感,以去年台鐵發生之「火車性愛趴」為例,主辦人媒介未滿18歲之女主角與18名男性從事性交易,並向參與此次活動者每人收取新台幣800元費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醒您,家長應與孩童建立良好互動,並注意使用網路之情況。另外,應教導孩童建立正確的性心理、性價值觀、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以及不能從事性交易之觀念,給予孩童正確之守法觀念、學習尊重自我及他人。

一、家長可從以下幾點觀察孩童是否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

(一)衣服、裝扮是否過於成熟、暴露或過於華麗。

(二)是否有無法交代之行蹤。

(三)是否有無法交代之金錢收入,或生活突然變得奢侈、大方。

(四)身邊帶有保險套或避孕藥。

(五)交往朋友不符合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六)生活型態之轉變,例如離家、輟學等情況。

(七)其他言行舉止之改變

二、孩童使用網路應注意事項:

(一)不要過度沉迷而影響課業。

(二)不要暴露個人資料避免遭利用。

(三)不要與網友私下交往。

(四)與網友或不熟之朋友交往、外出應小心自身安全。

(五)拒絕被收買或其他物質之誘惑,避免日後受到傷害。

三、法律依據:

(一)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自我保護知識,歡迎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網站(http://wpd.tcpd.gov.tw/)瀏覽,並邀請大家準時於7月31日下午17時05分至17時25分收聽警察廣播電台「特警巡邏網」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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